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、腐蚀、爆炸、燃烧、助燃等性质,属高危物品。非法、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,极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,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,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,有效防范安全事故,欢迎全区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线索。根据《安全生产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举报范围
1.危险化学品生产、经营单位《营业执照》、《安全生产许可证》、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》、《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》等证照不齐或过期的;
2.以倒卖、出租、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照的;
3.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;
4.居民在家中存放危险化学品的;
5.在居民住宅楼设点经营、储存危险化学品及以“下店上宅”、“上店下宅”、“前店后宅”等形式经营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;
6.在百货商场、超市及建材市场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;
7.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危险化学品的;
8.在学校、医院、电影院、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携带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;
9.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车、船、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;
10.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销售掺杂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的;
11.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拼装、大吨小标及超装超载运输的,0时到6时在高速公路行驶的;
12.邮寄危险化学品的;
13.擅自从事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,危及和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;
14.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。
二、举报电话
区公安局:47524460
区商务局:47550058
区交委:47521226
区质监分局:87063610
区工商分局:47519333
区安监局:47521454
三、举报奖励
公安、交通、工商、质监、商务、安监等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、办理、反馈、建档等工作,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。受理单位接到举报后,要立即对举报的内容进行核查确认。查证属实的,依照有关规定给予200元以上,10000元以下的奖励。
四、有关事项
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,公安、安监、工商、质监、交委、商务、城管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,严格危险化学品监管。公安机关对违反《通告》、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稽查者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予以严肃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特此通告。
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
2015年11月16日